药事管理与法规
精编120考点
1 | 执业药师报考条件 | 大 5、本 3、硕 1、博当年(相关专业增加1年); 中专7年(仅剩2020年最后报考机会) |
2 |
执业药师注册 | 1.注册机构: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.注册管理机构: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3.禁止注册单位:机关、院校、科研单位、检验机构 4.注册条件:拿到证、有道德、健康、单位同意 5.注册有效期:5年,在有效期满前1 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 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。 |
3 |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 | 每年不少于 15 学分 |
4 |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总局(CFDA) | 1. 负责组织拟订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、编写培训教材、建立 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 2.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 |
5 | 执业药师职责 | 负责处方审核及监督调配,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,指导合理 用药,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评价 |
6 | 药品的质量特性 | 安全性、有效性、稳定性、均一性 |
7 | 药品的特殊性 | 专属性、两重性、质量的重要性、时限性 |
8 | 药品的界定 | 特指人用药品,不包括兽药和农药 |
9 | 药品安全管理发展的几 个目标 | 分期分批对已上市的药品进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,药品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评价率达到 100%,执业药师服务水平显 著提高,每万人口执业药师数超 4 人(2020 年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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流通环节的重大改革政 策 | 健全城乡药品流通网络,推行药品购销“两票制”--生产企 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,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争 , 取到 2018 年在全国推开,建立药品价格可追溯机制,发挥 “互联网+药品流通” |
11 | 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基 本原则 | 以人为本、立足国情、公平与效率统一、统筹兼顾 |
12 | 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四大 体系 | 公共卫生服务、医疗服务、医疗保障、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|
13 | 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原则 | 防治必需、安全有效、价格合理、使用方便、中西药并重、 基本保障、临床首选和基层能配备 |
14 |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| 3 年调整一次 |
15 | 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的 遴选范围 | ①濒危;②滋补保健;③非临床首选;④严重不良反应,规 定暂停生产、销售或使用的;⑤违法违规,不合伦理;⑥基 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。 |
16 |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 模式 | 收支两条线、多种渠道、以奖代补、政府全额补贴 |
17 |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职责 | 起草食品安全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化妆品、监督管理法律法 规草案,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,指导监督执业 |
药师注册工作,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| ||
18 | 卫生计生部门职责 | 制定中医药长期规划,负责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和国 家基本药物制度,组织制定基本药物目录 |
19 | 中医药管理部门职责 | 中药资源普查,促进中药资源保护、开发 |
20 | 发展和改革宏观调控部 门职责 | 药品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,负责监测和管理药品宏观经济 |
21 |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职责 | 统筹拟订医疗保险政策等 |
22 |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| 药品广告监督、处罚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行为 |
23 |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职责 | 拟订和实施生物医药产业规划、政策和标准,承担中药材生 产扶持项目管理和国家药品储备管理工作 |
24 | 商务部职责 | 研究制定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等 |
25 | 公安部门职责 | 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 |
26 |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 所职责 | 承担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相关工作 |
27 | 国家药典委员会职责 | 组织编制与修订《中国药典》、药品标准制定 |
28 | CFDA 药品审评中心职责 | 技术审评、药品注册 |
29 | CFDA 食品药品审核查验 中心职责 | 药品现场核查 |
30 | CFDA 药品评价中心职责 | 不良反应监测 |
31 |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 委员会 | 中药品种、保健食品、化妆品审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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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品管理法律体系 | 1、宪法:根本大法,具有最高效力; (①法律: “××法” ②行政法规: “ × ×条例”,特殊: 《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 办法》《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》;③部门规章:“××办法” , “ × ×规范” , “ × ×规定”) 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》 |
33 | 实施行政许可的四个原 则 | 法定原则,公平、公开、公正原则,便民与效率原则,信赖 保护原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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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 项 | 取消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初步认审 |
取消了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用辅料注册审批 | ||
取消了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 业审批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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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法律 | 1、听证程序的:①责令停产停业②吊销许可证或执照③较大 数额罚 2、简易程序的:对公民处 50 元以下,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3、行政复议申请:60 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,5 日内审查 4、行政诉讼申请:6 个月,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,在收到 复议决定书之日起,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。 |
注: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: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 分、对民事纠纷的调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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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床试验阶段 | 1、临床 I 期: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。观 察人体的耐受程度和药动学。病例数:20-30 例。 2、临床 II 期:治疗作用的初步评价阶段,观察对患者的治 疗作用和安全性。病例数:不少于100 例。 3、临床 III 期:治疗作用的确证阶段,进一步验证治疗作用和安全性。病例数:不少于 300 例。 4、临床 IV 期:上市后药品临床再评价阶段,考察药品广泛 使用时的疗效与不良反应。病例数不少于 2000 例。 |
37 | 新药和仿制药 | 新药(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);仿制药(质量和疗效一致) |
38 | 新药监测期 | 最长不超 5 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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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品批准文号格式 | 1、国药准字 H(Z/S/J)+4 位年号+4 位顺序号。 2、H 代表化学药品,Z 代表中药,S 代表生物制品,J 代表进口药品分包装 |
40 | 《进口药品注册证》证号 格式 | H(Z/S)+4 位年号+4 位顺序号 |
41 | 《医药产品注册证》证号 格式 | 1、H(Z/S)C+4 位年号+4 位顺序号 2、对于境内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的注册证,在原注册证号前 加个字母 B |
42 |
缩写 | 1、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:GLP 2、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:GCP 3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:GMP 4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:GSP 5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:GAP |
43 | 质量管理负责人 | 1、和生产管理负责人:不得相互兼任 2、和质量授权人:可以兼任 |
44 | 负责所有药品 GMP 认证工作 |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(2016 年 1 月 1 日起) |
45 | 《药品 GMP 证书》 | 1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2、有效期 5 年 |
46 | 不得委托生产药品 | 中药注射剂和原料药、生物制品、麻精、易制毒、毒性药品、 多组分生化药品、中药提取物 |
47 | 药品召回的责任主体 | 药品生产企业(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与境内药品生产企 业) |
48 |
药品召回分级 | 1、一级召回:可能引起严重危害的药品。 2、二级召回:可能引起暂时的或可逆的健康危害。 3、三级召回: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,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 收回。 |
49 | 药品召回通知停止销售 和使用 | 一级 24 小时、二级 48 小时、三级 72 小时 |
50 | 提交调查评估报告和召 回计划 | 一级 1 日内、二级 3 日内、三级 7 日内 |
51 | 报告召回进展情况 | 一级每 1 日、二级每 3 日、三级每 7 日 |
52 |
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 范围 | ①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、医疗用毒性药品; ②生物制品; ③中药材、中药饮片、中成药; ④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、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、生化药品。 (麻精毒三中三生一化)。 从事药品零售的企业,先核定经营类别。 |
53 |
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批准 部门 | 1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需经过企业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 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。 2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需经过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批准。 |
54 | 药品质量的主要负责人, 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 | 企业负责人 |
55 | 应当由高层管理人员担 任、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 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| 企业质量负责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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批发企业各类人员资质 要求 | 1、企业负责人: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。2、企业质量负责人:本科以上、执业药师资格和3 年以上药品 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。 3、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:执业药师资格和 3 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。 4、质量管理工作人员:药学中专或医学、生化、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技术职称。 |
57 | 批发企业、零售企业记录及凭证 | 至少保存 5 年 |
58 | 药品的验收抽样 | 一批一个最小包,异常零拼最小包,特殊影响不开包,生物 原料不开箱 |
59 | 药品的储存要求 | 药品与非药品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,中药材与中药 饮片分库存放,拆除外包装的零货药品应当集中存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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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品陈列要求 | 处方药、非处方药分区陈列,并有处方药、非处方药专用标 识,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,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 在拆零专柜或者专区。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 和销售。第二类精神药品、罂粟壳、毒性中药品种不得陈列 |
61 |
互联网药品经营 | 1、 《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》有效期 5 年。 2、第一类互联网交易服务:药品生产企业、药品经营企业和 医 疗结构之间的交易服务; 3、第二类互联网交易服务:药品生产、批发企业与其他企业 之 间的交易服务; 4、第三类互联网交易服务:直接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交易服务 |
62 | 处方颜色 | 急诊处方颜色:淡黄色;儿科处方颜色:淡绿色;麻醉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颜色:淡红色 |
63 |
处方限量 | 麻醉、精神一类药品注射处方限量:一般患者 1 次用量,癌 痛患者不得超过 3 天;麻醉、精神一类药品普通剂型处方限 量一般患者不得超过 3 天,癌痛患者不得超过7 天;麻醉、 精神一类药品缓控释制剂处方限量一般患者不得超过 7 天, 癌痛患者不得超过15 天;麻醉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限量住院 患者 1 日常用量; |
64 |
处方保存 | 普通处方、急诊处方、儿科处方保存:1 年; 精神二类处方、毒性药品、蛋白同化制剂处方保存:2 年; 麻醉、精神一类处方保存:3 年。 |
65 | 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 申报的品种 | 医疗用毒性药品、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、中药注射剂、 中药与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、已有供应药品、放射性药品 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(部门是可配制的) |
66 |
抗菌药物分级管理 | 非限制使用级:抗菌药物安全有效、耐药性小、价格低;限 制使用级:抗菌药物耐药性较大、价格相对较高;特殊使用 级:抗菌药物具有严重不良反应、价格昂贵。 |
67 |
非处方药的管理 | 1、根据药品安全性分类:非处方药分为甲、乙类。 2、专有标识:OTC。甲类非处方药:红色。乙类非处方药和 用作指南性标志:绿色 |
68 | 非处方药遴选原则 | 应用安全、疗效确切、质量稳定、使用方便 |
69 | 零售药店不能经营的药 品 | 麻醉药品、第一精神药品、放射性药品、终止妊娠药品、蛋 白同化制剂、肽类激素(除胰岛素外)、疫苗、易制毒化学 品 |
70 |
医保药品目录 | 1、医保药品目录确定原则:临床必须、安全有效、价格合理 使 用方便、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。 2、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时间:每 2 年调整一次。 3、 甲类目录:价格低、国家统一制定、各地区不得调整的 4、乙类目录:价格略高、当地可适当进行调整的 |
71 |
我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 医药保险的重要内容 | 1、统一覆盖范围; 2、统一筹资政策; 3、统一保障待遇; 4、统一医保目录; 5、统一定点管理; 6、统一基金管理 |
72 | 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范围的药品 | 滋补、动物脏器、果味制剂、泡腾片、药材酒制品 |
73 |
药品不良反应 | 1、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主体:药品生产企业(包括进口药品 的境外制药厂商)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。 2、严重药品不良反应:导致死亡、危及生命、致癌致畸等 。 3、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: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或首 次获准进口 5 年以内的进口药品,报告所有不良反应。其他 |
国产药品和首次获准进口 5 年以上的进口药品,报告新的和 严重的不良反应。 | ||
74 |
药品不良反应时间记忆 | 死亡事件(立即报告;15 日内生产企业完成调查报告)、群 体不良事件(立即报告;7 日内生产企业完成调查报告)、 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(15 日内报告)、其他药品不良反应(30 日内报告)、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(暂停销售、使用 和撤市的,24 小时报告;发生严重不良反应 30 日内报告) |
75 | 《中医药法》 |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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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 物种分级 | 1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: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。禁止采猎、不得出口。 2、国家二级保护野生药材:分布区域缩小、资源衰竭。实行 限 量出口。 3、国 家三级保护野生药材:资源严重减少。石斛、黄芩、五 味子、 连翘。实行限量出口。 一级保护品种保护期限分别为30 年、20 年、10 年;二级保 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为 7 年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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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 名录 | 一级:虎骨、豹骨、羚羊角、鹿茸(梅花鹿) |
二级:鹿茸(马鹿)、麝香、熊胆、穿山甲、蟾酥、哈蟆油、 金钱白花蛇、乌梢蛇、蕲蛇、蛤蚧、甘草、黄连、人参、杜 仲、厚朴、黄柏、血竭 | ||
三级:川贝母、伊贝母、刺五加、黄芩、天冬、猪苓、龙胆、 防风、远志、胡黄连、肉苁蓉、秦艽、细辛、紫草、五味子 蔓 、 荆子、诃子、山茱萸、石斛、阿魏、连翘、羌活 | ||
78 |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 | “麻、精一”原料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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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| 1、标识:麻醉药品的专有标识:天蓝色与白色相间;精神药 品的专有标识:绿色与白色相间。 2、 目录:麻醉药品目录27(地芬诺酯、芬太尼、布桂嗪、 可待因、吗啡、哌替啶、羟考酮等);第一类精神药品目录 7(三唑仑、氯胺酮、马吲哚、丁丙诺啡、 γ-羟丁酸、司可 巴比妥、哌醋甲酯);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29(艾司唑仑、 氯硝西泮、咖啡因、麦角胺咖啡因、 曲马多、苯巴比妥等) 3、审批: “麻、精一”全国性批发企业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; “麻、精一”区域性批发企业由省级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批准; “精二”批发业务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批准。 4、销售:区域性批发企业需就近向其他省医疗机构销售“麻、 精一”的经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;区域性 批发企业之间因医疗急需、运输困难等特殊情况需调剂“麻 、 精一”的应当在调剂后 2 日内将调剂情况分别报所在地省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。 5、配送:批发企业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,医疗机构不能自行提货 6、零售: “麻、精一”不得零售,除经批准的药品零售连锁 |
企业外,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活 动 7、使用:医疗机构使用“麻、精一”应经所在地社区的市级 卫生主管部门批准,取得印鉴卡,印鉴卡的有效期为 3 年 8、运输:托运或自行运输“麻、精一”的,应当向所在地设 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运输证明,运输证明有效期 1 年(不跨年)。 9、邮寄:提交所在地设区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,邮寄证明 1 次有效,保存 1 年。 | ||
80 |
医疗用毒性药品品种 | 1) 毒性西药品种:去乙酰毛花苷丙、阿托品、洋地黄毒苷、 氢溴酸后马托品、三氧化二砷、毛果芸香碱、升汞、水杨酸 毒扁豆碱、氢溴酸东莨菪碱、亚砷酸钾、士的宁、亚砷酸注 射液、A 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 2) 毒性中药品种:砒石(红砒、 白砒)、础霜、水银、生马 钱子、生川乌、生草乌、生白附子、生附子、生半夏、生南 星、生巴豆、斑蝥、青娘虫、红娘子、生甘遂、生狼毒、生 藤黄、生千金子、生天仙子、闹羊花、雪上一枝蒿、白降丹 、 蟾酥、洋金花、红粉,轻粉、雄黄 |
81 |
医疗用毒性药品储存 | 要求与麻醉药品基本相同。毒性药品可与麻醉药品存放在同 一专用库房或专柜,双人双锁管理,专账记录。包装容器上 必须印有毒药标志。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标志样式: (颜色: 黑白相间,黑底白字) |
82 |
医疗用毒性药品的使用 | 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,须凭处方,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 2 日极量。对处方未注明“生用”的毒性中药,应当付炮制品处。 方 1 次有效,保存 2 年备查。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 品,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,经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|
83 | A 型肉毒毒素制剂管理 |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注射用 A 型肉毒毒素,注射用A 型肉 毒毒素购进、销售台账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 2 年备查 |
84 |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| 麦角酸、麦角新碱、麻黄素、伪麻黄素 |
85 |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 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 | 纳入麻醉药品销售渠道经营,仅能由麻醉药品全国性批发企 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经销,不得零售;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 企业之间不得购销 |
86 | 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购用证明》 (简称《购用 证明》) | 有效期为 3 个月,只能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,必须使用《购 用证明》原件,不得使用复印件、传真件,不得转借、转让 省 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《购用证明》。 |
87 |
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(非 特殊管理,零售药店可买 到) | 1) 复方甘草片、复方地芬诺酯片列入处方药管理;除处方药 外,非处方药一次销售不得超过 5 个最小包装(含麻黄碱复 方制剂 2 个最小包装)。 2) 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(包括口服溶液剂和糖浆剂) 已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。单方处方量不得超过 7 日常用 。 3) 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禁止使用现金进行含特殊 |
品复方制剂交易,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得委托生产 | ||
88 | 兴奋剂 “运动员慎用” | 包括利尿剂、 β受体阻断剂、肽类激素等。 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或其他肽 类激素。 |
89 |
疫苗 | 1) 第一类疫苗: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; 2) 第二类疫苗:公民自费并且自愿接种; 3) 第一类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应标明“免费”字 样以及“免疫规划”专用标识(宝石蓝色) 4) 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,疫苗的采购全部纳入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,进一步强化疫苗全程冷链储存、运 输制度 5) 第一类疫苗逐级分发,特殊情况时可分发至接种单位。 6) 第二类疫苗: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→县级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,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、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。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县。 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→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(可以收 取疫苗费用以及储存、运输费用) 7) 疫苗销毁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5 年。 |
90 | 《中国药典》 | 国家药品标准核心,拥有最高的权威性,药品质量的最低标 准 |
91 | 药品标签不得印制 | “XX 省专销”“原装正品”“讲口原料”“驰名商标”“专利药品”“XX 监制”“XX 总经销”“XX 总代理”等字样 |
92 | 药品标签可以印制 | “企业防伪标识”“企业识别码”“企业形象标志”等文字 图案 |
93 | 不得在药品标签中标注 | “印刷企业”“印刷批次”等与药品的使用无关的 |
94 |
药品名称 | (1) 药品通用名称:横版标签,在上三分之一标出;竖版标签,右三分之一标出; (2) 药品商品名称: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;含文字的注册商标其单字面积不得大于通用 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; |
95 |
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类 型 | (1) 抽査检验:国家依法对生产、经营和使用的药品质量进 行有目的地调查和检查的过程,分为评价抽验和监督抽验。国 家药品抽验以评价抽验为主,省级药品抽验以监督抽验为 主。 (2) 注册检验:包括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。 (3) 指定检验: 国家规定某些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, 必须经过指定药品检验机构检验,检验合格的,才准予销售 的强制性药品检验,包括: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 生物制品;②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;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药品。 (4) 复验:药品抽验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,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的药品检验机构提出的 复核检验。复验的样品必须是原药品检验机构的同一样品的 |
留样,除此之外的同品种、同批次的产品不得作为复检的样 品 | ||
96 | 说明书和标签必须印有 规定标识的 | 麻精毒放、放射性药品、外用药品、非处方药品 |
97 |
说明书内容 | 注射剂与非处方药应列出所有的全部辅料名称; 【禁忌】禁止应用该药品的人群、疾病等情况; 【注意事项】肝肾功能不全患者慎用,用药过程中需定期检 查血象、肝功肾功等。 |
98 | 内标签至少标注的内容 | 药品通用名称、规格、有效期、产品批号 |
99 |
药品标签上药品有效期 | 按年、月、 日顺序标注,年份 4 位数,月、日 2 位数。具体 为“有效期至 XXXX 年XX 月”或者“有效期至XXXX 年XX 月 XX 日”;也可以表示为“有效期至 XXXX.XX. ”或者“有效期 至 XXXX/XX/XX”等。 有效期若标注到日,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; 若标注到月,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。 |
100 |
药品广告 | 1、审查机关: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。2 、 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以外的省、 自治区发布广告,在发布 前应当到发布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。 3、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、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。不得在大众 传播媒介发布广告,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 道、节目、栏目上发布 。非处方药广告发布的媒体没有限 制。 4、药品广告中不得出现治愈率、比较、副作用小、家庭必备 天 、 然等字眼。 5、药品广告中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, 但经批准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;不 得在 7:00〜22:00 发布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广告。 6、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,1 年内不受 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。 7、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:①被受理审查中发现的 , 1 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广告审批申请;②取得药品广告 批准文号的,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,3 年内 不受理。 |
101 |
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| 1)“X 药广审(视/声/文)第 0000000000 号”(“X”为各省 、 自治区、直辖市的简称。 2)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,应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广 告审查机关提出。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,应当向进口 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。 |
102 |
不得发布广告的药品 | 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、医疗用毒性药品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 药品,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,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,医疗机 构配制的制剂,军队特需药品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、销售和使用的药品,批准试生 |
产的药品 | ||
103 |
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| 混淆行为、限制竞争行为、商业贿赂行为(账外暗中不行, 入账明示可以)、虚假宣传行为、侵犯商业秘密、低价倾销 行为、不正当有奖销售、诋毀商誉行为 |
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有 | 销售鲜活商品、处理有效期将至的药品、季节性降价、因清 偿债务、转产降价销售商品 | |
104 |
争议解决的途径 | 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;②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 他调解组织调解(首选);③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;④提请 仲裁;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|
105 | 刑事责任 | 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、死刑 |
罚金、剥夺政治权利、没收财产 | ||
行政处罚 | 警告、罚款、没收非法财产、责令停产停业、暂扣或吊销有 关许可证 | |
民事责任 | 赔偿损失、消除危机、停止损害 | |
行政处分 | 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、撤职、开除 | |
106 |
假药 | 假药:①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; 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。 按假药论处: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;② 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、进口,或者依照本法必 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;③变质的;④被污染的⑤使用 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 的;⑥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。 |
107 |
劣药 | 劣药: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。 按劣药论处: ①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;②不注明 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;③超过有效期的;④直接接触药品的 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;⑤擅白添加着色剂、防腐剂、 香料、矫味剂及辅料的;⑥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。 |
108 | 生产、销售假药的罚款金 额 | 处以货值金额 2-5 倍的罚款 |
生产、销售劣药的罚款金 额 | 处以货值金额 1-3 倍的罚款 | |
生产、销售假药或生产、 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 业或者其他单位 |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0 年内不得从 事药品生产、经营活动。 | |
109 |
生产、销售假药处 3 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 处罚金 | 认定为“生产假药”:①合成、精制、提取、储存、加工炮 制药品原料的行为;②将药品原料、辅料、包装材料制成成 品过程中,进行配料、混合、制剂、储存、包装的行为;③ 印制包装材料、标签、说明书的行为。 认定为“销售假药”:医疗机构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 假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,或者为出售而购买、储存的行 为 |
生产、销售假药对人体健 |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:①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;②造成 |
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 他严重情节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 处罚金 | 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;③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 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;④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 害的情形。 其他严重情节:①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;②生产、 销售金额 20 万元以上不满 50 万元的;③生产、销售金额 10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,并具有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情形之一 的;④根据生产、销售的时间、数量、假药种类等,应当认 定为情节严重的 | |
生产、销售假药致人死亡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 |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:①致人重度残疾的;②造成 3 人以上重 伤、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;③造成 5 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的;④造成 10 人以上轻伤的;⑤造成重大、特别重大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的;⑥生产、销售金额 50 万元以上的;⑦生产、 销售金额 20 万元以上不满 50 万元,并具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情形之一的;⑧根据生产、销售的时间、数量、假药种类等应, 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。 | |
110 | 生产、销售劣药对人体健 康造成严重危害处 3 年 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,并处销售金额50%以 上 2 倍以下罚金 |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:①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;②造成 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;③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 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;④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 害的情形 |
生产、销售劣药后果特别生严重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销人售金额百分之 50%以上 2 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 | 产、销售劣药,致人死亡,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 当认定为“后果特别严重”: ①致人重度残疾的;②造成三 以上重伤、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的;③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 能障碍的;④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;⑤造成重大、特别重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| |
111 | 以加工、提炼制毒物品制 造毒品为目的,购买麻黄 碱类复方制剂,或者运 输、携带、寄递麻黄碱类 复方制剂进出境的 |
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|
以加工、提炼制毒物品为目的,购买麻黄碱类复方 制剂,或者运输、携带 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进出境的 | 分别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、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| |
112 | 第一类医疗器械 | 风险程度低,实施常规管理 |
第二类医疗器械 | 中度风险,需严格控制管理 | |
第三类医疗器械 | 较高风险,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 | |
113 |
第一类医疗器械 | 外科用手术器械(刀、剪、钳、镊夹、针、钩)、听诊器(无 电能)反光镜、反光灯、医用放大镜、 (中医用)刮痧板、橡 皮膏、透气胶带、手术衣、手术帽、检查手套、集液袋等 |
第二类医疗器械 | 血压计、体温计、心电图机、脑电图机、手术显微镜、 (中医 用)针灸针、助听器、皮肤缝合钉、避孕套、避孕帽、无菌医 用手套、睡眠监护系统软件、超声三维系统软件、脉象仪 软件等 | |
第三类医疗器械 | 心脏起搏器、体外反搏装置、血管内窥镜、超声肿瘤聚焦刀高、 频电刀、微波手术刀、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、钴 60 治疗机正电、 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(PECT)、植入器材、植入式人工器 官、血管支架、血管内导管、一次性使用输液器、输血器等 | |
114 |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 案管理 | 向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资料 |
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 案管理 | 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资料 | |
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 册管理 |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| |
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 册管理 |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| |
进口第一、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|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| |
115 | 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 | 不需许可和备案 |
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 | 实行备案管理的 | |
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经 营 | 实行许可管理 | |
116 | 使用医疗器械可能或者 已经引起严重危害的 | 1 日内做出召回决定( 一级召回) |
使用医疗器械可能或者 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 逆的危害的 | 3 日内做出召回决定(二级召回) | |
使用医疗器械引起危害 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召 回的 | 7 日内做出召回决定(三级召回) | |
117 |
保健食品 | 1、保健食品: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、矿物质为目的,具有调节机体功能,不以疗疾病为目的,且对人 体不产生任何急性、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。其标签说 、 明书应声明“本品不能代替药物。 2、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 保健食 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。 3、首次 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补充维生素、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,应报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,其他报省级人 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。 |
118 |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批准的国产注册号格式 | 国食健注 G+4 位年代号+4 位顺序号 |
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| 国食健注 J+4 位年代号+4 位顺序号 |
批准的进口注册号格式 | ||
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的国产备案号格式 | 食健备G+4 位年代号+2 位省级行政区域代码+6 位顺序编号 | |
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的进口备案号格式 | 食健备 J+4 位年代号+00+6 位顺序编号 | |
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国 产与进口注册批准文号 形式 | 卫食健字+4 位年代号第 XXXX 号 | |
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注册号的格式 | 国食注字 TY+4 位年号+4 位顺序号 | |
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 方注册号格式 | 国食注字 YP+4 位年号+4 位顺序号 | |
119 |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注册证书、婴幼儿配方乳 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 | 有效期 5 年 |
120 |
化妆品 |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: 国妆特字 GXXXX;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: 国妆特进字JXXXX;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:国妆备进字 JXXXX;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 4 年重新审查一次; 特殊用途化妆品:用于育发、染发、脱毛、美乳、防晒的化 妆品 |